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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風險大。同正常資產(chǎn)評估相比,司法鑒定評估首先是風險大,正常資產(chǎn)評估的評估值只是咨詢價,不是最終交易價,最終交易價是產(chǎn)權所有者定的,評估值允許在正常值10%上下浮動(國外允許20%浮動),因此,在評估時只要不要太出格,堅持獨立評估,不受外界干擾,就不會出問題。而司法鑒定評估相比風險就大,因其直接面對當事人,如果評估取證不準、取證有誤,直接損害當事人利益,客氣的告上法庭,不客氣的遭到非法報復。
2、時限短。正常資產(chǎn)評估有充裕的時間調查取證,而司法鑒定評估在時間上受限制,這就為評估造成不便。
3、取證難度大。正常資產(chǎn)評估由企業(yè)配合收集資料,有的企業(yè)甚至成立專門的配合評估班子,這就大大的減少了取證難度。而司法鑒定評估就不一樣了,被告方不配合,甚至銷毀資料;司法評估是追索性評估,現(xiàn)在評估前兩年的資產(chǎn),這就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調查當時的物價,當時的資產(chǎn)狀況,因此更需慎重的取證。
四、司法鑒定評估難點解決對策
1.明確估價目的和范圍
在做鑒定報告時,應要求委托方說清鑒定目的,并說清鑒定范圍,提醒委托方簽定范圍要合情、合理、合法,明確委托方要求鑒定的是標的物的直接損失、間接損失或兩者兼有,在此有三點應注意:
(a)要注意直接損失、間接損失范圍的確定,一定要由委托方確定,中介機構無建議權。
(b)如果委托方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評估范圍,應有權說明情況,認真對待,因為提出不合理的評估范圍有可能把責任推到鑒定人身上,鑒定人無必要承擔。
(c)一旦確定了鑒定范圍;就要嚴格把鑒定約定在范圍內,不可隨意超越。
2.合理的價值定義
價值定義的準確與否直接影響到估價結論的可靠性。與其他評估業(yè)務價值定義的相對確定性不同,鑒定評估的價值定義往往依估價目的和估價對象的不同,存在較大的差異,對控制估價機構的法律風險至關重要。舉例來說,拍賣目的情況下往往評估的是其合法轉讓條件下的市場交易價值;但對于很多分家析產(chǎn)目的下的鑒定評估,估價對象往往權屬資料不齊或受限制(例如宅基地),這就需要估價師與法官根據(jù)估價目的,堅持客觀、公正、合情、合理的原則,本著解決矛盾糾紛、維護正當權益的原則,選擇適當?shù)膬r值定義。
合理的價值定義需要估價師在遵循估價基本理論的基礎上,與估價的根本目的相結合,避免不假思索的“市場價值”,深刻地理解“市場價值”僅僅是價值的一種形式,從根本上去規(guī)避司法鑒定評估的潛在法律風險。